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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制度公示
新余市扶贫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7/8 9:28:34   阅读量:1854

新余市扶贫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余市扶贫慈善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基金会设专职财务工作人员,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职,切实加强本基金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新余市扶贫慈善基金的财务工作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重大资金项目由理事会决策通过。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的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捐赠款实行收支统一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都必须开具捐赠收据和捐赠证书,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捐赠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

第六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收捐赠,使用基金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允许。

第七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报销、日常经费开支需由职能部门负责人事前向分管领导提出用款申请,并由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批,取得的合法票据应有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签字经财务审核、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再报秘书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采用支票付款方式的,支票簿由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专职财务人员保管,法人章由基金会领导人或其授权人保管。

第十三条 采用网上银行付款方式的,由秘书长管理网上权限。网银付款由出纳准备,会计按照已批准的付款申请,按权限在网上进行付款支付审批。人民币5000 元以内(含5000 元)的网银付款由会计审批,人民币5000 元-50,000 元以内(含50,000元)的网银付款由会计+专职副秘书长审批,人民币50,000 元以上的网银付款由会计+专职副秘书长+秘书长三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收入与支出

第十四条 原始基金200万每年度定向企业募集100万-150万公开向社会募集 10万-50万。以首批企业捐赠为种子基金,撬动更多企业、政府资金和民间爱心募捐,进而迅速发展壮大。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开办费在正式运营后可以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也可以分三年进行摊销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人员薪酬福利、行政办公等日常支出,按照开支金额实行分责审批。每笔开支1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每笔超过1万元低于5万元的由秘书长办公会审批;超过5万元的开支须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七条 现金开支范围与标准

现金开支包括:

(一)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劳务、志愿者补贴等人力支出;

(二)因公出差必需的差旅费借支;

(三)日常办公及用品购买不能以支票支付的开支;

(四)秘书长批准的其他现金开支;

    现金开支标准:凡本基金会已制定了开支标准,按照本基金会标准执行;本基金会没有制定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现金借款和现金报销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由借款人填写并注明借款事由及借款数额;

(二)领导审批。借款单经借款人部门主管审批签字后,报秘书长签字批准;对于5000元以上的现金借支,借款单经借款人部门主管审批签字后,由财务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再报秘书长签字批准。

(三)借款人执现金借款审批单办理财务借款手续。

(四)限期报销。因公借款,必须在公务事项完成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五)填写凭单。借款人将用于报销的发票粘贴于报销凭证单上。用碳素笔整齐地写明金额、用途,由本人签名,不得他人代签。原始凭证不许涂改;报销的发票中,大写小写金额要一致;发票中报销单位名称有误或印章模糊不清均视为无效发票;收据和往来票证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一律不予报销;

(六)领导审批。借款人执报销凭单,先经财务人员审核,由部门主管审批,再由秘书长核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借款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借款人须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认真填写。经部门主管签字,再由秘书长审批签字;

(二)财务人员核实支票领用单后,按照支票票面项目填写并签发;

(三)领取支票者在支票领取薄上登记并签字。

第二十条 报账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销者将有效发票、单据等粘贴,由财务人员审核,部门主管审批,秘书长核准后,填写支票领取单。

(二)财务人员按照票面项目要求填写后签发;

(三)报销人员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经办人员在借领支票后,务必在10日内报账。每年12月20日前,已借领的支票必须全部报账,并停止签发新领支票。

  第四章     物资及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资必须按价值进账出账,严格进出库制度,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主要指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应当根据工作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依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必须依法经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予转让或核销。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必须依法建账、核算,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每年度终了时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五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两年以上的财务档案要存放至档案室,由财务人员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员协管,查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办理查阅手续。
                                  第六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等)、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注明:组织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负责,每年必须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基金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制度。

     第八章     项目体系的相关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主办的救助项目,要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和项目有关的费用,请填写项目号和项目名称,请在项目开始前即向财务部申请。财务部开启项目号后,即通知所有员工;和项目无关的费用,无需填写项目号。请在报销单右上角勾选是否与项目相关。

第三十五条 年度项目的确定,应由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向全体理事征求意见,额度依照年度项目预算。项目的预算应由秘书处报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向全体理事征求意见后决定。预算通过后,向全体理事公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总预算 15%。决算和工作报告报理事大会审核。项目完成后或年终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财务报表向理事会报告审查。

第三十六条 中短期项目或捐助的确定应由5名理事联署或理事长会议成员联署提案,由秘书处汇总提案,预算额度内理事长会议表决通过,执行过程中,理事长可视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额度10%-30%;备注:同一项目或捐助对象不重复捐助);每年资助或其他类项目(不影响整体全年规划前提下)单次≤10000元月度累计≤30000 元年度总计≤300000 元元审批时长≤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小型项目的确定应2名理事联署交秘书处或理事长会议成员直接提案,依照小额捐助规则,预算额度内直接拨款;执行过程中,理事长可视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额度10%-30%;(备注:同一项目或捐助对象不重复捐助)。

预算额度内决定;单次≤5000元、月度累计≤10000元、年度总计≤100000 元;审批时长:≤ 5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定向公募捐赠{定向针对困难群体或个体,向社会公开募捐(微公益、淘宝、传统募捐)}的确定由6名理事联署或秘书处直接提案,捐赠金额依照募款额度。款项募集完成后审批拨款时间小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定向子基金(企业子基金使用定向使用)的确定由企业子基金负责人提案,额度依照子基金额度,审批拨款时间小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资助项目支出由各职能部门按资助协议申请办理,先应经财务人员核对支出金额,再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秘书长签批后行文方可拨付款项。

 第九章       会计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本基金会实际,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四十二条 会计应妥善保管“新余市扶贫慈善基金会财务专用章”,该印章的使用按照本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会计应认真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第四十四条 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制填会计报表,保存会计文件。

第四十六条 会计负责本基金会的报税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十章     出纳职责

第四十八条 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办理本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第四十九条 出纳员负责管理理事长印鉴章,审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使用转账支票,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后,可由领用人员实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五十一条 出纳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准”:

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使用****;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库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不准租借或转让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

第十一章     审     计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本基金会根据需要,聘请具有国家规定的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主管部门呈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